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30號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建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 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度建字第23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肆萬肆仟玖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