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41號原 告 慶哲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裕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 告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其與被告間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而被告公司設立地台北市○○區○○路,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乙份附卷可查,故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係在台北市內湖區,非屬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