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05號原 告 永備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複代理人 尤淳郁律師 被 告 艾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若干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