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05號上 訴 人 艾訊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楊裕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訊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智字第10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捌佰壹拾陸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捌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