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O2Micro I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38號原 告 O2Micro I 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Samsung Electronics Co.Ltd(韓商三星電子股 份有限公司)、韓商三星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三星電子 股份有限公司、碩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各被告之侵權行為態樣及侵權行為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