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更㈠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更㈠字第2號原 告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金榮律師 吳上晃律師 乙○○ 被 告 厚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4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律師 蕭富山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簡信裕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五年度智更㈠字第二號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權。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查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厚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簡信裕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智 院真98技協42字第0980003593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簡信裕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5年度智更㈠字第2號 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