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13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13305號聲 請 人 有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正確發票日、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簡易庭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