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23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3411號聲 請 人 林順清即日昇昌工程行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証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