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36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36023號聲 請 人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請具狀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資料。 二、請具狀提出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黃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