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98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98764號聲 請 人 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志鈞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丙○○、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正確之本票金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簡易庭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方恒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