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26號聲 請 人 碩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O2Micro I 島商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二四○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其中如附表所示「原提存之擔保物」之部分,准以如附表所示「擬變換之擔保物」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2年度全聲字第930號 民事裁定,曾分別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之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一紙(存單號碼: BE0000000 )及面額1,000,000元之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可轉讓定期存單二紙(存單號碼各為:BA0000000、BA0000000)以及現金40,000元,並以94年度存字第240號提存事件 提存在案。茲以聲請人依前揭事件所提存之三紙定期存單均已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其聲請狀所述面額1,000,000元之可轉讓定 期存單號碼BA0000000、BA0000000係屬「BC0000000、BC0000000」之誤載,先此說明。又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聲請人於前揭假扣押事件所提存之標的物,除如附表所示面額10,000,000元、1,000,000元等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可轉讓定期存單共3紙及現金40,000元外,另有面額各為100,000 元之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存單號 碼各為:BA0000000、BA0000000),惟此部份提存物既未經聲請人聲請變換,本院爰不另為處理,附此說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黃慧怡 附表(以下金錢單位新臺幣元) 原提存之擔保物 擬變換之擔保物 一 面額10,000,000元之玉山 面額10,000,000元之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可轉讓 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一紙(存單號碼: 定期存單一紙。 BE0000000)。 二 面額1,000,000元之玉山 面額1,000,000元之玉山 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可轉讓 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各一紙(共二紙 定期存單各一紙(共二紙,存單號碼各為:BC0012 )。 421、B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