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5號聲 請 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厚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存字第333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三三三一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貳仟萬元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遵本院94年度智裁全字第18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2張,面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存單號碼:CD0000000、CD0000000),合計20,000,000元為擔保,並以94年度存字第333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 案。茲因上開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