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423號聲 請 人 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戊○○ 己○○ 乙○○ 甲○○ 之1 丁○○○ 飛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當事人間94年度存字第500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4年度存字第5008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新臺幣叁佰叁拾叁萬元或同面額之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並 為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前遵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6423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330萬元之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 金3萬元為擔保物,並以本院93年度存字第4270號提存事件 提存在案。嗣向本院聲請以94年度聲字第1583號裁定准予變換擔保物為面額33 0萬元之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3萬元,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5008號提存在案, 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免損失該提存金額之利息,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5條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坤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