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457號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銧鎂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假扣押擔保金,依法須催告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但因相對人居住地址、戶籍不詳,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按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乙○○部分(台北市○○○路1段125號9樓)經多次投遞不在或不應,而銧鎂建 設企業有限公司部分(台北市○○街10巷17號1樓)另有其 印文之商號代收,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居住地址、戶籍不詳,致無法送達)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