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127號聲 請 人 慶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18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而相對人戶籍地址為台北市○○○路○段251巷50弄18號, 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純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