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418號聲 請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陳岳瑜律師 相 對 人 百萬網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參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556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其中98%。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先行墊支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938元,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