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99號聲 請 人 聰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游晴惠律師 相 對 人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九四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金准以面額新台幣陸仟萬元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智裁全字第2 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陸仟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955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