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33號聲 請 人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三段一百三十一號二樓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一百三十一號二樓兼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