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53號原 告 中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750,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2,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