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定存單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45號原 告 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定存單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伍萬叁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