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27號原 告 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為新臺幣捌佰零陸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捌佰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