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33號原 告 裕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壹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