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87號原 告 呂怡欣即文承通信工程行 被 告 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