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99號原 告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大桂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肆拾叁萬捌仟貳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貳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