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37號原 告 泛居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丙○○、甲○○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因原告第一項聲明請求確認被告丙○○、甲○○無權代理,而依事實及理由欄內之記載,復無法確定該部分請求原告因該聲請求可得之利益,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並連同第二項聲明之新臺幣2,009,731 元之總合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就第一項聲明部分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新臺幣165 萬元,連同第2 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將定為3,659,731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