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31號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建瑋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玖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