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43號原 告 格倫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