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44號原 告 紐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本院95年度執字第32149號強制執行事件 之承辦法官囑託泛亞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系爭動產價值之結果,核定為新臺幣45,000元,有該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影本附卷可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