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23號原 告 捷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臺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玖仟貳佰柒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壹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