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40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強羅花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強羅花壇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140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62萬9185元(140X446.56+566667=62918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萬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