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484號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誠美特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玖萬柒仟壹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