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2484號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誠美特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丁○○○ 被 告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參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簽訂授信總約定書第30條之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合先敘明。又本件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誠美特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美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1月27日邀同被告丁○○○、戊 ○○、甲○○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美金75,993元(以32.86匯率換算成新台幣2,497,130元),約定至95年6月30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息7.1%、7.17%計付,如遲延履 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加計20%計算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 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上開借款已屆到期日未獲清償,被告尚欠原告本金共新台幣2,497,130元及利息、違約 金未予清償,為此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總約定書、應受帳款債權承購契約書、應收帳款承購預支申請書暨同意書及本票影本等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資料以供本院參酌,被告丁○○○及戊○○雖到場亦未爭執借款金額。依原告所提之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