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81號上 訴 人 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95年度訴字第128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零玖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