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805號原 告 啟赫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聯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聯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20日下午4時10 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原告請求被告返還30萬 元預付研發費用部分,是根據何種法律關係請求返還(請指出相關法條規定)?如是主張解約請求返還,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要件?」補正說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