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56號上 訴 人 百萬網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556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陸萬壹仟玖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