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733號原 告 太陽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詹茗文律師 劉怡秀律師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就保險經紀人合約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諸卷附保險經紀人合約書第16條約定即明。而被告總公司設址於台北市○○區○○路1段70號10樓,此 有經濟部公司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保險經紀人合約糾紛,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葉志昭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