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合約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30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柏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茂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威醫藥有限公司確認合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請求兩造間於民國92年2月13日所簽訂之藥品總經銷合約關係存在,而被上 訴人於原審主張其因系爭經銷合約,所得之利潤計為新臺幣(下同)84,575,000元,有被上訴人之陳報狀可查(本院卷第254頁 ),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84,5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134,4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