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訴字第27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欣水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為新台幣柒佰壹拾玖萬柒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萬捌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