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55號原 告 復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 被 告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 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官淑森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下午2時15分 ,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