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31號原 告 美商僑福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華大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兩造間之工程合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