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09號原 告 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海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零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