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25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炳成律師 蔡慧玲律師 原 告 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中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正雄律師 李郁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