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74號原 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羅文祥、林培郁、侯宜蓁、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肆拾玖萬肆仟肆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肆仟貳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