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58號原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趙昌平律師 被 告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准予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承當原告訴訟。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稱「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本件原起訴之原告於訴訟繫屬中將債權轉讓給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及其公告影本為佐,而依同法第254條第2項聲請法院裁定承當訴訟。 二、因本案被告當庭陳明不同意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則由本院裁定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承當原告訴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