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991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華亞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原住台北市大安區市○○道○段164號10 被 告 丁○○ 原住台北市○○街99巷13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中華亞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亞太公司)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8年2月10日向 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000萬元,約定到期日95年2月10日,利息按年息9.23%計算,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中華亞太公司自95年7月31日起未按期給付,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清 償積欠全部債務。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積欠款項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證據,堪認其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