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047號聲 請 人 龍大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5年8月25日、同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葉志昭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04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居冠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164,472元 │95年2月10日 │GA0000000 │7 │ │ │司 │有限公司木柵分行│ │ │ │ │ ├──┼─────────┼────────┼─────────┼───────────┼────────┼────────────┤ │002 │居冠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84,673元 │95年2月10日 │GA0000000 │7 │ │ │司 │有限公司木柵分行│ │ │ │ │ ├──┼─────────┼────────┼─────────┼───────────┼────────┼────────────┤ │003 │居冠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350,977元 │95年3月10日 │GA0000000 │8 │ │ │司 │有限公司木柵分行│ │ │ │ │ ├──┼─────────┼────────┼─────────┼───────────┼────────┼────────────┤ │004 │居冠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697,305元 │95年3月10日 │GA0000000 │8 │ │ │司 │有限公司木柵分行│ │ │ │ │ ├──┼─────────┼────────┼─────────┼───────────┼────────┼────────────┤ │005 │居冠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849,644元 │95年3月10日 │GA0000000 │8 │ │ │司 │有限公司木柵分行│ │ │ │ │ ├──┼─────────┼────────┼─────────┼───────────┼────────┼────────────┤ │006 │居冠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157,071元 │95年3月10日 │GA0000000 │8 │ │ │司 │有限公司木柵分行│ │ │ │ │ ├──┼─────────┼────────┼─────────┼───────────┼────────┼────────────┤ │007 │居冠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48,480元 │95年3月10日 │GA0000000 │8 │ │ │司 │有限公司木柵分行│ │ │ │ │ ├──┼─────────┼────────┼─────────┼───────────┼────────┼────────────┤ │008 │居冠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467,934元 │95年3月10日 │GA0000000 │8 │ │ │司 │有限公司木柵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