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103號聲 請 人 台灣默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4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5年4月27日、95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10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花旗銀行台北分行│44,575元 │94年9月15日 │0000000 │6 │ │ │司 焦佑鈞 │ │ │ │ │ │ ├──┼─────────┼────────┼─────────┼───────────┼────────┼────────────┤ │002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花旗銀行台北分行│65,963元 │94年10月17日 │0000000 │7 │ │ │司 焦佑鈞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