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172號聲 請 人 閤泰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1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李淑芬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閤泰金屬實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光復分│94年9月30日 │652,132元 │UA0000000 │ │ │ │限公司甲○○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