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301號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三三六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書記官 黃媚鵑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301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 │1 │143 │ │ ├──┼───────────────┼──────────────┼────┼───┼────┼───┤ │002 │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 │1 │15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