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7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鳳珠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曾寶生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7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徐竹君即聯發企業行│誠泰銀行林森北路分│94年5月13日 │22,950元 │TC0000000 │ │ │ │ │行 │ │ │ │ │ └──┴─────────┴─────────┴───────────┴─────────┴────────┴──┘